作為工商注冊登記材料提交的租賃協議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房屋租賃協議(合同)由當事人自行訂立,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租賃雙方的姓名(名稱)。出租方應當是房屋所有權人、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合法的受托人或有權轉出租人。承租方應當是實際使用該場地經營的企業,在企業尚未成立的情況下也可由其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大)會授權的自然人(單位)代為簽署。
(2)租賃地址。租賃地址必須與產權證明上的地址相一致,且寫明具體室號、部位。
(3)租賃期限。租賃協議(合同)到期日不得早于登記日期。
房屋租賃協議(合同)由當事人自行訂立,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租賃雙方的姓名(名稱)。出租方應當是房屋所有權人、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合法的受托人或有權轉出租人。承租方應當是實際使用該場地經營的企業,在企業尚未成立的情況下也可由其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大)會授權的自然人(單位)代為簽署。
(2)租賃地址。租賃地址必須與產權證明上的地址相一致,且寫明具體室號、部位。
(3)租賃期限。租賃協議(合同)到期日不得早于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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