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經紀組織有何特殊要求?
根據《上海市經紀人條例》有關規定:公司從事經紀活動,需有5名以上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執業經紀人;合伙企業需有2名以上執業經紀人;個人獨資企業需有1名以上執業經紀人;非公司企業法人需有5名以上執業經紀人。
經紀組織設立從事經紀活動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有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執業經紀人。
文化經紀公司從事演出經紀,在取得文化部門頒發的《演出許可證》后,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注冊窗口申請辦理營業執照。非演出經紀公司需要5名以上執業經紀人。
房地產經紀組織的分支機構從事經紀活動,所需執業經紀人的人數要求與其母體企業所需執業經紀人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