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階段我們如何注冊公司
問:現在社會鼓勵個人創業,我也想利用自己一技之長創業,但聽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要十萬元,我手頭一時沒那么多現錢,請問有何辦法實現自己的創業愿望,法律對出資有什么規定? 答:以我國現行法律,個人創業的法律途徑主要有:申請登記從事個體工商業,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合伙企業,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如果您從事的創業活動主要以您本人或家庭成員的勞動為基礎的小商品零售及餐飲、理發、洗燙、花店、報刊零售等社會服務業,建議您申請登記成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資金沒有法定要求,其經營收入歸公民個人或家庭所有。但個體工商戶不屬于經濟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要對自身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其中,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償還,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償還。 如果您欲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按新《公司法》股東人數須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額3萬元。也可以注冊為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10萬元,且需要一次性交清。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以工業產權(主要是專利、商標)、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但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可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因此,您如果采用有限責任形式創業,除了其余股東出資及可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您實際以現金貨幣作為出資可能大大低于十萬元。有限公司股東須在公司名稱核準后,公司營業執照頒布前而由法定驗資單位對股東出資進行驗證。有限責任公司本身以其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創業總有風險,如有可能建議您盡量按《公司法》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進行創業。 如果您欲設立合伙企業,根據《合伙法》必須有兩個以上合伙人。法律對合伙企業的注冊資金沒有最低限度要求和需要由法定機構強制驗資的要求,但要求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合伙人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其他財產權利及勞務出資。以貨幣出資的,應在合伙協議中載明或出具全體合伙人認定的書面文件;以實物出資的,應出具實物的所有權或許可用于合伙企業投資的使用證明;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明;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應出具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證明;不能取得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的,應當有全體合伙人認定的書面文件;以勞務出資的,應在合伙協議中載明或出具經全體合伙人認定的書面文件。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其對企業債務先用合伙企業財產抵償,在抵償不足時,由合伙人以其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設立時雖無最低限度出資要求,但由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風險較大。若您采用合伙形式創業,請謹慎選擇合伙對象。 此外,最近實施的《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該法亦沒有規定投資人出資的最低限度和須法定驗資機構驗資的規定,只規定須由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包括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額指投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數額,以及采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的作價數額。投資人申報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規模相適應。出資方式指投資人一個人財物出資,或者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以個人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示的,該責任消滅。相對有限公司和合伙企業而言,個人獨資企業更能滿足資金缺乏、又不愿與人合股或合伙的個人進行創業。如您選擇個人獨資企業進行創業,則尤需注意在無人幫助監督情況下加強控制企業的各類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