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中發起設立的程序
1.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簽訂《發起人協議》;發起人在進行創立公司的活動時,首先要確定公司的資本總額是多少以及資本總額劃分為多少股份、每一股的金額是多少。每一個發起人都應當以書面的方式承諾自己將要購買多少股份,并且所有發起人所承諾購買股份的總和應當等于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如果所有發起人所承諾購買股份的總和小于公司應發生的全部股份,應當改變所確定的公司資本總額或者以募集方式設立,如果所有發起人所承諾購買股份的總和大于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則應當改變所確定的資本總額,使之與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總數相一致。
2.發起人繳納股款;發起人在認購股份之后,就應當繳納他所認購股份的全部金額。發起人以貨幣出資時,應當繳付現金。發起人以貨幣以外的其他財產或者權利出資時,必須對這些財產或者權利進行評估作價,以抵作股款,并且應當依法辦理轉移財產權的法定手續,將財產權由發起人轉歸公司所有。
3.選舉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發起人在交付全部出資以后,應當選舉出公司的董事和監事,組成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選任公司的董事及監事至少應當有代表股份總數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同意,方為有效。
4.申請設立登記;發起人在交付全部出資并選任董事會和監事會后,應當由董事會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文件以登記注冊。
5.公告。自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時起,公司即告成立。公司應當依法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