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議公司設立的含義、原則及方式
一、公司設立的含義
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主要有以下兩點區別:首先,公司設立是一種法律行為,公司成立則是設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一種事實狀態或公司設立行為的法律后果。其次,公司設立階段,公司尚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以公司法人名義進行法律行為,設立階段產生的債權債務由設立人承擔;公司成立后則取得法人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由公司承擔。
二、公司設立的立法原則
公司設立有四種不同的原則,即自由設立原則、特許設立原則、核準設立原則和準則設立原則。在公司法學中,這四個原則被分別概括為自由設立主義、特許設立主義、核準主義和準則主義。公司設立原則的不同,決定了公司這種市場主體設立的基本程序的不同,實際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市場主體準入制度。自由設立主義指政府對公司的設立不施加任何干預,公司設立完全依設立者的主觀意愿進行。特許設立主義是指公司須經特別立法或基于國家元首的命令方可設立。核準主義指公司的設立需首先經過政府行政機關的審批許可,然后再經政府登記機關登記注冊方可設立。準則主義是指法律規定公司設立要件,公司只要符合這些要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即可成立,而無須政府行政機關的事先審批或核準。近些年對該原則也進行了完善,實行所謂的嚴格準則主義,如進一步嚴格規定公司的設立要件、加重公司發起人的設立責任,增強公示要求等。我國《公司法》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采嚴格準則主義。
三、公司設立方式
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發起設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采用發起設立的方式。
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不發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這種方式只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規模較大,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故各國公司法均對其設立程序嚴格限制。如為防止發起人完全憑借他人資本設立公司,損害一般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大都規定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中應占的比例。我國的規定比例是35%。
總結:公司設立引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公司設立不同于公司的設立登記,后者僅是公司設立行為的最后階段;公司設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種法律行為,而是設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一種事實狀態或設立人設立公司行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于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