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程序之—:登記程序和工作時限
登記程序:
1: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審批。非公司企業不須辦理名稱預先核準。
2:申請登記的單位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齊備符合要求后,方可受理,否則不予受理。受理的登記機關將發給《企業登記受理通知書》。
3:受理后,登記機關將對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自發出《企業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4:核準登記的,自核準登記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5:領取《營業執照》,必須按規定繳納登記費,標準如下: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繳納;注冊資本(金)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千分之零點五繳納;注冊資本(金)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