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有那些要求
商業銀行法第十三條: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經濟發展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
商業銀行的資本是由出資人或者由商業銀行的股東出資構成的。注冊資本是指商業行為作為特殊性公司設立,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時應填報的商業銀行的資本。商業銀行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業,其經營范圍和負債經營方式決定了必須投入巨額的資本作為債權人的財產擔保,必須投入相應的巨額資本才能與其經營的規模相適應。
因此,為了切實保護商業銀行客戶的合法權益,保證銀行體系的穩健運行,必須實行嚴格的法定資本制。依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十億元人民幣,其中城市商業銀行不得低于一億元人民幣,農村商業銀行不得低于五千萬元人民幣。
本法還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提高上述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對于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最低注冊資本金的規定,按照本法第88條的規定,應當符合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