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條件是什么?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條件是什么?
解答:由于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主體的單一性、經營管理的直接性的特點,與公司大為不同,所以個人獨資企業法沒有對企業的組織機構作出具體規定,而是集中在投資人的條件以及企業設立的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是指以其財產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自然人。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投資的財產必須是私人所有的財產。關于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條件,個人獨資企業法并未規定其積極條件,而只規定了其消極條件,即不得成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條件。該法第1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這一規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就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包括:
(1)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職資格、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
(2)檢察官,即凡取得檢察官任職資格、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
(3)人民警察;
(4)國家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