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在公司設立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1日正式實施。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公司法》作了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公司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這兩次修正,解決了實踐中的應急問題,但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仍未得到解決。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司法》(修訂草案),對《公司法》進行了全面修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第四十二號令重新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新《公司法》在公司設立方面有了重大改革,主要表現在:
1、降低公司注冊資本數額,并可以采取分期繳資方式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款,都要求一次繳足和募足。對此,新《公司法》作了三方面的修改,一是取消了按公司經營方式區分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二是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500萬元。三是允許股東可以按照法定比例繳納出資,即首次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可以在兩年內分期繳納,其中,投資公司還可以放寬到五年。
2、擴大出資財產形式的范圍,提高無形資產出資比例。原《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出資。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等)、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同時提高了無形資產出資比例,原《公司法》規定,以無形資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的出資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0%。新《公司法》規定,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意味著以貨幣以外的其他財產作價出資最高可達公司注冊資本的70%,實際上提高了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
3、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的限制性規定:原《公司法》規定,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新《公司法》修訂,一是刪除了原《公司法》中公司對外投資比例的限制,改由章程可以規定對外投資的限額,同時增加了有關擔保的規定。這種限制不屬于公司登記機關的審查的范疇,公司對外投資本來就是公司與生俱來的權利,是公司支配財產和自主經營的行為,改由章程規定實際上是還權利與公司。二是章程對公司對外投資或者擔保有規定的,必須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而且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三是為防止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利用職權損害公司利益牟取私利,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同時規定,被擔保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而且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法地位。原《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投資主體(除國有獨資公司外)。新《公司法》修訂,增加了允許一個自然人、一個法人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同時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交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兩種形式:一是自然人獨資:是指國家公務員除外的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一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二是法人獨資:是指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法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5、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降低了發起人的下限,同時對上限作出了規定,即由原來的五人以上調整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二人以上的規定也說明了不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總之,新《公司法》創造更加便捷的公司設立制度,在鼓勵投資、激發經濟活力的同時,為社會創造更多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