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程序及提交材料規范
近日,顧問在武漢市東湖開發區為一家公司代理了設立登記事宜,現將相關內容記錄如下,供有用者參考。
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相關規定及提交材料規范
(一)行政許可內容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令第1號發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頒布,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1991年5月6日國務院批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號發布,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
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1999年1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號公布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0號修訂)第四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本許可事項無數量限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四)行政許可條件
申請設立企業,均有權依法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申請。
(五)許可程序及期限:
1、對于申請企業名稱規范、符合法規規定且申報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員應當場受理,即時作出核準的決定。
2、對于企業名稱冠股份公司、集團公司、名稱近似或容易造成異議或誤解的企業名稱,因特殊要求需申請特殊處理的企業名稱,實行一核一審審批程序,于法定10個工作日(承諾3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
3、登記主管機關作出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申請名稱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4、特殊的申請名稱,名稱登記機關可以要求投資人提交相關的說明或者證明材料。
二、開立驗資帳戶及驗資提交材料規范
(一)開立驗資帳戶提交材料規范:
1、全體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各銀行要求不一,以華夏銀行為例,所需材料為: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正本原件、代碼證正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原件、代碼證正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原件。
有的銀行還要求法人提供稅務登記證正本原件、開戶許可證正本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復印件兩份,新身份證應正反面復印,法人的材料應在復印件上蓋章。有的銀行自己當場復印,有的銀行要求復印好后帶過去。
2、授權開戶及明確預留印鑒的授權委托書
全體出資人簽字、蓋章。
3、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預留印鑒在開戶時應帶到銀行
5、在銀行現場填寫銀行《印鑒卡》。
(二)驗資提交材料規范:
1、與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之間的設立驗資業務約定書:
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2、驗資聲明書
由全體出資人簽名蓋章。
3、銀行詢證函
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應在上面蓋公章。
4、現金存款憑證或銀行進帳單
5、企業注冊資本(金)入資專用存款證明(四聯)
銀行提供,企業登記主管機關、驗資機構、存款人、銀行各一份。
6、公司章程復印件
7、房屋租賃協議
8、租賃房屋的房產證復印件
產權人是法人的,需加蓋公章。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10、名股東身份證明復印件
11、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復印件
三、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相關規定及提交材料規范
(一) 行政許可內容
公司設立登記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七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頒布,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四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本許可事項不涉及前置許可的行業或項目,無數量限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前置許可手續,憑前置許可證明辦理工商登記的行業或項目,是否存在數量限制由前置許可部門決定。
(四)行政許可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50人以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以上所規定的條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
(五)提交材料規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