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特許經營企業審批條件、流程及材料清單
法律依據:
一、《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5號)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申請條件:
一、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并將繼續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并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良好信譽,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且原審批部門為商務部的外商投資企業。
申請材料:
一、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的:
(一)證明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五)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六)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七)合營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八)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九)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的,應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十)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七)項所列外國投資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第(五)、(六)、(八)項文件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的: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三、《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且原審批部門為商務部的外商投資企業,需將已開展業務的情況報送商務部備案。
申請程序:
報商務部變更經營范圍的,商務部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時限: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