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的公司股權變更,需向工商部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
申請人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3、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4、股權轉讓協議(原件);
5、依法經其他投資者同意轉讓的聲明(原件);
6、股權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
中方投資者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7、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
由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該委托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8、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電子版營業執照;
9、其他有關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文書。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復印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加蓋公章或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