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者怎樣分配收益與回收投資
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潤、分配產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產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應當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申請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資:
(一)在按照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擴大外國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二)經財政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準,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
(三)經財政稅務機關和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的其他回收投資方式。
外國合作者依照前款規定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外國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資的申請,應當具體說明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報審查批準機關審批。合作企業的虧損未彌補前,外國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資。
合作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證。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單方自行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所需費用由委托查帳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