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投資公司設立的條件?
外資投資性公司系指外商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以獨資形式或與中國的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合資的形式設立的以從事投資為主業,管理和協調其投資企業為輔業的公司。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設立外資投資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4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并有三個以上擬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已獲批準;或者,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10個以上從事生產或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
2、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其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
3、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