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條件和程序
本文介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條件、辦理程序、材料準備以及法律依據。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條件是:
一、已辦理(工商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二、通過擬設立企業所在的區(縣級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初審;
三、通過其他按照特定行業管理規定應完成的前置性審批。
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擬設立外資企業(下稱企業)的投資者簽署的關于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
二、企業所轄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文件(呈批請示);
三、投資者簽署的企業章程;
四、投資者簽署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工商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企業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者的委派文件;
七、企業場地來源證明(如租約及出租方物業產權證明等,復印件);
八、投資者材料
1.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公司合法的注冊證明。如以個人名義投資,提交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身份證明;
2.法定代表人(或個人投資者)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委托書;
3.董事會全體成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簽字授權書(如有關申請文件由法人代表或個人投資者以外的人員簽署);
4.由銀行出具的投資者資信證明;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等另有規定及審批機關認為必須的其它材料。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依據:
一、《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修訂);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號);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號);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一號);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