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設立
一、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的許可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二、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的許可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符合規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三)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