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餐飲企業的設立
根據有關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方式投資設立餐飲企業。
中外方投資者以直接投資方式開展連鎖經營和特許經營的一律報北京市商務局審批。
具體審批程序:
首先,中方合營者或外方委托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手續,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之后,中方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商務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設立外商投資餐飲企業申請書;
2.投資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3.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4.(如果中國合營者以國有資產投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中方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5.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章程);
6.擬設立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營各方董事委派書;
7.擬設立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8.擬設立企業注冊地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9.其他有關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為復印件的,一律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權書。
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商務局對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餐飲企業進行審批,符合條件者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對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餐飲企業,由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商務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送北京市商務局審批。北京市商務局對符合條件者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最后,獲得批準的投資者,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憑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之后,向衛生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等登記手續后方可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