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
申請事項:外商投資資產評估機構設立
辦理依據: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外經貿部[1997]國資辦發第26號《設立外商投資資產評估機構若干暫行規定》(1997年4月7日)
辦理條件:
1、中國評估機構應是獲得了國家資產局統一印制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事務所)、土地估價事務所、房地產估價事務所、、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
2、外國評估機構應是具有先進專業技術和良好信譽,年收入不少于2000萬美元,評估專業人員不少于200人,且具有和中國資產評估高級人員進行業務交流水平的機構。來華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須已取得所在國家(地區)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并具有5年以上資產評估資歷和豐富的資產評估知識與經驗。
3、外商投資評估機構注冊資本最低不得少于50萬美元,并須有與其申辦業務相適應的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4、外商投資評估機構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申請部門:省級商務部門
申請文件: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表
2、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僅需提供章程)
3、投資各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方個人投資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及資信證明復印件
4、中方投資者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提交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或備案材料
5、投資方董事人員委派書及董事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6、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生產經營場所購置證明或租賃合同(附產權證)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簽署文件的委托授權書
9、中國評估機構主管部門意見
10、省級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意見
11、國家資產局審核意見和《外商投資評估機構資格審定意見書》
申請程序:
1、申請:投資者將以上材料提交屬地縣、區以上外經貿部門或所屬省直廳局初審
2、初審:屬地縣、區以上外經貿部門或所屬省直廳局在法定期限將通過初審項目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級外經貿部門審批
3、受理:(1)申請事項清楚,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簽發受理通知單;(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在申請人當場更正后簽發受理通知單;(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情況較復雜的,在5天內簽發補正通知單;(4)申請事項依法不需申請行政許可的,或者不屬于我廳職權范圍的,即時簽發不予受理通知單。
4、審查和決定:省級外經貿部門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辦理時限:自受理通知簽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