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物流類企業設立審批
申請事項:外商投資物流類企業審批
法律依據:
一、《關于開展試點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資一函[2002]615號)
二、《商務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物流領域吸引外資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06〕38號)
三、《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外經貿部令2001年第9號)及其補充規定
四、《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商務部令2004年第1號)
五、《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外經貿部、國家計委令2002年第110號)及其補充規定
六、《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鐵道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0年8月29日)
七、《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36號)及其補充規定
八、《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8號)及其補充規定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申請條件:
一、外商投資物流類企業是指以為其他企業提供物流及其他相關服務為主要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外商投資水路運輸企業、外商投資航空運輸企業、外商投資貨運代理企業、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外商投資第三方物流企業及從事其他物流或物流相關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允許境外投資者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形式投資經營國際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業務;
三、符合上述關于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四、申請設立外商投資物流類企業,從事一項或多項物流業務。其中申請從事多項物流業務的,應符合分別從事所申請的各項物流業務的資格條件要求中的最高條件;
五、擬設立從事國際流通物流業務的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投資者應至少有一方具有經營國際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中方投資者或外方投資者中的第一大股東;
六、擬設立從事第三方物流業務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投資者應至少有一方具有經營交通運輸或物流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中方投資者或外方投資者中的第一大股東;
七、從事國際流通物流業務的外商投資物流企業中境外投資者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
八、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九、有從事所經營業務所必須的營業設施;
十、上述部門規章或其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須經商務部審批的。
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合營各方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說明文件;
四、中外方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
五、合同、章程;
六、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八、企業營業場所證明;
九、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程序: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對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規定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時限: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