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業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有哪些規定
合作企業按照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和生產經營規模,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劃。政府部門不得強令合作企業執行政府部門確定的生產經營計劃。合作企業可以自行決定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國家鼓勵合作企業向國際市場銷售其產品。合作企業可以自行向國際市場銷售其產品,也可以委托國外的銷售機構或者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者經銷其產品。合作企業銷售產品的價格,由合作企業依法自行確定。
外國合作者作為投資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業用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生產、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流轉稅。上述免稅進口物資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轉賣或者轉用于國內銷售的,應當依法納稅或者補稅。合作企業不得以明顯低于合理的國際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出口產品,不得以高于國際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進口物資。合作企業銷售產品,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銷售。合作企業進口或者出口屬于進出口許可證、配額管理的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