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權力機構是什么?其組織形式如何?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董事會會議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