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一人注冊公司有什么規定?
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了解公司有關事務的實際情況,是保護股東利益的基礎和前提。據此,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法律同時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在公司法修訂草案審議過程中,盡管有關“一人公司”的規定有不同看法,但修改后的公司法依然寫入了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條款。
按照法律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公司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交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修訂草案曾經規定,注冊公司資本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或者職工人數在200人以上的,應當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審議中,有些地方、部門、企業和專家提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不設立監事會,只設一至二名監事。
據此,修改后的注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