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想要變更,應該如何變更?
(一)《合伙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三)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原件1份);
(四)《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變更有關登記事項應同時提交的文件:
(一)變更企業名稱:
字號查詢證明(原件1份)。
(二)變更合伙人:
①轉讓協議(原件1份,轉讓協議應當經過公證或見證);
②合伙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的,還應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證明(原件各1份);
③新合伙協議書(原件1份);
④新合伙人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及計生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三)變更執行合伙人:
新的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及計生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四)變更經營場所:
經營場所為投資人自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和投資人出具的場地使用聲明(原件1份);經營場所為投資人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原件1份)和投資人出具的場地使用聲明(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