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指引》解讀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證監會近日對《公司章程指引》的內容進行了相應調整,主要包括:“股份”、“股東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等章節。
1、股份
(1)增加了“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增資方。除可采用公開發行股份、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以公積金轉增股本外,新修訂的《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方。修訂后《證券法》第十條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中的任意一種發,界定為公開發行。除此之外的發行,就屬于非公開發行。當然,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依舊處于中國證監會的直接監管之下。
(2)增加了“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除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和與其他公司合并外,新修訂的《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和“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的情形。
(3)修改了“發起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條件”。發起人由原來“三年”的禁售期改為“一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原來“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改為“自公司股票交易之日起一年內及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和“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4)細化了公司歸入權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在買入后六個月內又賣出(或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本公司股票所產生的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有責任收回該收益。公司董事會不收回該收益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三十日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和股東大會
(1)修改了股東訴權。新修訂的《公司章程指引》中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分別規定: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開程序及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可對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時,給公司造成損失時,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會和監事會未履行股東的上述委托,股東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新修訂的《公司章程指引》特別強調了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2)修改了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明確規定董事會、監事會和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的次序。未避免出現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情況,新修訂的《公司章程指引》按照召集和主持主體的不同,對董事會、監事會、百分之十以上股東三個主體分別予以規定,并列出了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及應對措施。
(3)增加股東臨時提案權。即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享有臨時提案權,并且規定除此之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不得再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4)增加“非現場參會”形式。為防止股東大會“走過場”,同時增加股東的參與度,新修訂的《公司章程指引》規定可以非現場參與作為補充。不能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可以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參與股東大會。
(5)修改了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間。股東大會通知時間由原來的“三十日”縮短為: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將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3、董事會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對“董事會”章節進行了如下修改:修改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增加了“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增加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的方式,并限制了內部董事的人數比例。明確董事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增加了“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