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營業期限有無法律規定,是否可以是永久?
公司的營業期限是指公司存續的有效時間,分為有期限和無期限兩種。
(一)有期限又分兩種情形:一是自擬期限,指股東或發起人在章程上載明了營業期限;二是法定期限,指管理機關要求在章程上必須標明的期限,如限制類外商投資企業就必須約定經營期限。自擬期限通常可以股東會、章程修改等程序予以延長。
(二)無期限是法律不強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續期的一種態度。除少數國家外(如法國規定99年,比利時規定30年),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不規定營業期限,屬公司自擬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