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與企業債有什么區別?
1.發行主體。公司債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我國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企業債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公司債券的發行屬公司的法定權力范疇,無需經政府部門審批,只需登記注冊,發行成功與否基本由市場決定。
2.資金用途。公司債是公司根據經營運作具體需要所發行的債券,資金如何使用是公司自己的事務,無需政府部門審批。但在我國的企業債中,資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革新改造方面,并與政府部門審批的項目直接相聯。
3.信用基礎。由于公司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也相差甚多,與此對應,各家公司的債券價格和成本有著明顯差異。而我國的企業債券,不僅通過“國有”機制貫徹了政府信用,而且通過行政強制落實著擔保機制,以至于企業債券的信用級別與其他政府債券差別不大。
4.管制程序。在市場經濟中,公司債券的發行通常實行登記注冊制,即只要公司的登記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規定,監管機關無權限制其行為。在這種背景下,債券市場監管機關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審核登記材料的合法性、嚴格債券的信用評級、監管主體的信息披露和債券市場的活動等方面。但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中,需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國務院審批。
5.市場功能。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是各類公司獲得中長期債務性資金的一個主要方式,在上世紀80年代后,又成為推進利率市場化的重要力量。在我國,由于企業債實際上屬政府債券,它的發行受到行政機制的嚴格控制,不僅發行數額遠低于國債、央行票據和金融債券,也明顯低于股票的融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