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市場監管的5個常見問題
1、監管的主體
現代金融監管是由外部監管和內部監管共同構成的體系。前者包括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金融行業組織的自律性監管和社會監管(如師事務所監管) 等;后者是金融監管內部設立的監督部門對金融機構業務運作的檢查和控制。就領域而言,監管的主體一般為國際組織、政府機構、行業組織以及一些交易 機構(如倫敦證券交易所)。有的學者狹隘地將監管的主體理解為政府金融監管當局,這是不全面的。在監管中,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雖處于主導 地位,但政府主管部門也只是整個監管主體的一部分。
2、監管的目標
監管本身就是一把“雙刃劍”,在減少金融體系的風險和維護金融業的穩定與安全的同時,也會給金融業運行帶來成本,削弱發展的動 力,阻礙的發展。各國已開始認識到,監管的成本巨大,于是各國采取靈活的有應變能力的監管政策和手段,向效率方向轉變。梅新育 (2005)認為,中心的國際監管趨向強化,監管的目標是改進其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筆者認為,提高機構的信息披露,只是為實施有效的 金融監管政策提供較好的環境。在我國人民幣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匯率和利率形成還沒市場化、市場發育不健全的情況下,監管的基本目標仍 是維護金融的穩定與安全,并且是監管的首要目標。
3、監管的原則
監管主體在監管過程中還要遵循如下原則。監管適度性原則。在維護金融的穩定與安全的監管基本目標下,監管主體要對監管 的“度”準確把握,要針對本國情況所處的歷史階段靈活運用該原則。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市場發育不完善的國家,為了促進市場盡快發展、不斷完 善,應適當放松監管,著重強調引導。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管相結合原則。金融外部監管有時不能達到令人滿意的效果,尤其是在被監管的對象不配合、設法逃避甚至 對抗監管時效果會更差。如果單純靠機構自我約束,目前在我國機構內部控制力度不完善的情況下,也很難有效避免冒險經營和道德風險發生。因 此,監管應堅持機構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管相結合的原則。監管方式多樣化原則。199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出臺標志著監管方式的重大轉變,即 從傳統的命令性監督轉向審慎性監督,需要衡量資本充足率和各類資產負債比率是否符合量化標準。監管采用監管方式多樣化的原則,既符合國際金融監管 方式的轉變要求,又能提高監管效果。
4、監管的內容
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市場管理模式、市場準入監管、經營管理監管和稅收監管等。1、市場管理模 式。市場管理模式指的是有關管理當局處理離岸市場與在岸市場業務之間關系的實施方式。通常,管理模式可以概括為三類:一體型(內外混合型)、內外 分離型和避稅港型(簿記型)。在不同的模式下,管理市場、處理在岸業務與離岸業務關系具有不同的特點。2、對市場準入、退出監管。為了便 于對市場實施有效的管理,世界各國和地區市場的管理當局都制定了機構進入、退出市場的有關規定,從而形成相應制度。該制度包含對 進入市場的機構的性質、類型和層次、退出條件等所做的限制性規定。3、對機構經營管理的監管。對機構經營管理的監管是監 管中的主要內容之一。機構經營管理的監管要制定涉及機構市場經營活動的各方面規定。具體涉及到資本金、交易對象、業務范圍、交易貨幣等問 題。各國普遍都要求機構的經營活動嚴格遵守其有關的管理制度。例如美國嚴格地將國際銀行設施賬戶上的美元與國內美元分賬,國際銀行設施所能吸收的 存款也必須符合美聯儲D條例的規定。我國要使市場能長期健康發展,必須重視對離岸經營活動的監管。4、稅收監管。稅收監管需要管 理當局在稅收方面為管理市場制定法令和規章。這些法令和規章涉及到一系列稅種: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營業稅、印花稅以及利息、股 息預扣稅等。鑒于市場對本國經濟發展具有明顯的好處,各市場所在地管理當局通常采取稅收優惠措施促進該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在稅收上我國目前尚無優 惠,與其他金融業務相比并無優勢可言,我國銀行進一步拓展離岸業務仍有待更多的政策支持。
5、市場監管的特點
市場監管的特點是市場受多方監管主體監管且監管較為寬松。市場受到多個主體的監管,這主要表現在受到活動參與 方各國及國際組織的監管。離岸市場監管主體較多的特點是離岸市場的真正國際性所造成的。市場監管的寬松體現為監管標準較低、有各種優惠。這些優惠 減輕了機構的負擔。業務是為逃避監管而出現的金融創新,它對現有監管提出新的挑戰,要求監管方式、監管能力、監管技術有新的發展。同時, 金融全球化的發展使得許多跨國銀行大力向海外拓展業務,市場為跨國資本的自由流動搭建了平臺,使得各國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金融政策的自主性,離岸 金融監管難度不斷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