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離岸公司?
注釋:
1、創始人成立BVI公司,建議每一位創始人各持有1家BVI公司,以便將來退出或分紅時暫時規避個人所得稅繳納。
2、各BVI公司投資成立CAYMAN公司,VC的投資款進入CAYMAN公司。
3、由CAYMAN公司成立HK公司。
4、由HK公司在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WFOE),VC的投資款以注冊資本金形式進入WFOE。
5、由WFOE協議控制或購買內資企業以達到控股。
優勢
1、該結構簡單明了,適用于投資金額不大、項目處于早期階段、股東結構簡單的公司。
2、本模式可以利用CAYMAN公司融資。融資后,股東分紅,出讓股份,資本利得和出讓股票等所分得的紅利可直接歸于BVI公司。在BVI層面,當地政府對于來源于境外的收入不征收稅收。對于BVI公司的股東而言,如果紅利留在BVI公司內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可以達到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目的。同時,股東可以用BVI公司繼續做相關的投資,并在銀行申請一張公司的信用卡供個人使用。利用香港公司設立WFOE,WFOE的利潤返回香港公司時,最低可以享受5%的預扣稅。這是中國政府給予香港公司的特殊優惠。而對于其他地區的離岸公司根據規定需繳納20%的預扣稅。
3、可以通過設立WFOE控制內資企業以規避中國政府對于外資企業不能投資某些行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