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標記不能作為歐盟商標進行注冊?
盡管一些標記符合商標的定義,但如果存在一個絕對的駁回理由,這些標記仍不能被注冊為歐盟商標,也就是說,如果此標記:
•不具備任何顯著性特征;
•專指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日期或提供服務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務特征;
•在現行語言或商業現有及普遍實踐中已成為慣例;
•同公共政策或廣為接受的道德準則相違背;
•具有欺騙公眾的性質,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產地的不實描述;.
•對于產品形狀、酒精飲料產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駁回的絕對理由。
•某些商標可以通過使用而具有顯著性。
另外,因異議而被駁回的商標也不能作為歐盟注冊商標。在先權利人應在歐盟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異議。以下情況構成在先權:
1.在先的歐盟商標或申請;
2.在獨個歐盟成員國的在先商標注冊或注冊申請;
3. 在歐盟成員國有效的基于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協議的國際注冊;
4.用于貿易的,在多個成員國內有效的非注冊商標或其它標記;
5.在一個成員國內的馳名商標(根據巴黎公約第6條)。
6. 一個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如果其申請商標同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則該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將被駁回。
如果其申請商標同歐盟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眾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聯系到在先商標的可能性,則該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將會被駁回;如果其申請商標同歐盟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標有一定聲譽,并且其顯著性或聲譽會因此受到不公平競爭和損害,則該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將被駁回。
應該注意的是:駁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歐盟部分或國家,那么此歐盟商標不會獲準整體注冊。例如:如果僅在一個成員國有相同商標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務,那么此商標會因在先商標所有人的異議而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