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業務在中國的前景如何?
中國政府于1989年5月批準招銀行率先開辦離岸銀行業務,1992年批準廣東發展銀行總行,1994年批準工商銀行深圳分行和農業銀行深圳分行,1996年5月批準深圳發展銀行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分行,2002年6月批準深圳發展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和交通銀行開辦離岸銀行業務。2005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出臺九項外匯管理試點政策(簡稱“浦東九條”),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即75號文件、《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2006年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6年第10號《關于外國投資者境內企業的規定》,對于跨國公司財務中心運作、中資“走出去”、離岸業務和中國居民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外匯使用和匯回都有相當明確的規定。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與離岸業務有著必然聯系,中國政府已經加強了開展業務力度,浦東和天津將是中國離岸業務發展的橋頭堡,成功與否對中國金融改革影響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