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如何繳稅?
外商投資企業M公司的英國股東A公司,將M公司股權轉讓給境內B公司及境外法國C公司,均在境外完成交易,M公司應否承擔A公司源泉扣繳(指以所得支付者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納稅人支付有關所得款項時,代為扣繳稅款的做法)義務?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第三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轉讓境內M公司的股權所得,應繳納預提所得稅。但應由支付其所得即購買方境內B公司及境外C公司為扣繳義務人,而不是以被轉讓股權的M公司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因此,對轉讓給C公司的股權,轉讓方A公司應到被轉讓股權的M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申報納稅,而不是采取扣繳的方式。
被轉讓股權的境內M公司有協助納稅的責任,根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文件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規定,2008年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附表第19行,屬于優惠過渡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第三條關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后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實際經營期未滿10年,不符合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減免稅條件的,仍應依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