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公證與外國的公證有什么區別?
國內公證具有以下特點:
1、 當事人只限于我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 公證書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使用;
3、 在適用法律上,只適用我國法律。
涉外公證具有以下特點:
1、 當事人多數是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或是準備出國的公民;
2、 要由司法部批準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和經考試合格的涉外公證員負責辦理;
3、 涉外公證書要根據使用國和當事人的要求,附相應的外文譯文,并辦理外交認證手續;
4、 公證書通常要發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發生法律效力;
5、 在適用法律上,既要符合我國法律,又不能違反使用國法律;
公證的目的和作用是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公證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服務作用。公證機構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在規定范圍內開展公證業務和相關法律事務,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進行審查,并以特有的方式滿足當事人的需求,在直接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的同時,在社會上發揮引導和服務作用。
溝通作用。公證是民事交往、經濟交往和國際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證書效力不受人員、行業、職業、級別、地域等因素的影響,是國際通行的可靠性極高的法律文書,是增進民事主體之間相互了解、建立相互信任關系的重要工具。
證明作用。公證證明的業務范圍非常廣泛,經過受理、審查、審批等若干程序出具公證書,可以對當事人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法律關系的行為以及依法進行的各種經濟、民事活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實可靠的證據。
監督作用。通過公證可以促進公證當事人在開展相關民商事活動時的誠實信用,制止欺詐、虛假行為的發生,監督和促使公證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社會公共道德的要求來實施法律行為,盡可能避免損失,以保證共同利益的安全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