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國注冊公司成為股東后,享有哪些權利,你知道嗎?
股東權利,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yè)中,企業(yè)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相對于所有權、產權、出資人權利,股東權利是最清楚、明確的權利。不同國家、不同類型的企業(yè),股東權利也有所不同。那么,關于泰國股東權利,你知道多少呢?
股東權利: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根據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在股東大會上以簡單多數票通過普通決議,委任或罷免董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要求代表公司至少1/4資本的股東親自或委托他人出席。然而,這些規(guī)則一般以公司的章程為準,可以在某些事項指定更高值:比如任命或罷免董事,通過決議所需的多數票,需要多少資本的股東出席才能被認定為法定人數出席。在股東罷免董事后,被罷免的董事仍有權力約束公司面對第三人,直到公司去DBD注銷董事身份,所以我們還需要提交由公司的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特定文件。
董事必須按照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和公司章程管理公司。因此,只要股東持有足夠的公司股份,能夠通過一項普通決議,就能要求董事會采取特定行動。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有限責任公司法》根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免情況,賦予股東不同的權力。雖然股東有權在股東大會上提名并任命董事,但在實踐中,董事的提名是由公司、薪酬委員會和董事會進行,他們將在股東大會上提交董事的任命表決。在投票時,每位股東所持的票數等于所持股份的數目乘以所選董事的數目,并可將這些票數投給任何數目的候選人。
股東決議: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某些決定必須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通過,包括通過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宣布非中期股息、批準董事的行動以及審計人員的任命和報酬。增加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修改或替換公司組織大綱或公司章程、轉換為股份公司以及解散或合并公司的決定,需要由3/4以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如果公司章程對此作出規(guī)定,則需要更高的比例。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可以由股東會決議。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保留給股東的某些決定要求出席會議并有3/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投票決定,包括委托其他人管理公司,公司與他人合并,出售或轉讓公司業(yè)務,購買或接受其他股份或私人公司的業(yè)務轉讓,以及簽訂、修改或終止公司業(yè)務。公司章程可以規(guī)定需要股東大會批準的其他事項。泰國沒有非約束性股東投票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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