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信息交換涉及哪些行業?CRS環境下有應對的辦法嗎?
CRS是指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簡單來說,就是各協議國家/地區之間相互通報對方公民在本國/地區的金融賬戶信息,采取多邊信息交換機制,以避免偷漏稅、洗錢等情況的發生。
CRS定義的金融機構包括:存管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比如證券公司、銀行、資產管理、保險、信托、私募基金、P2P。
CRS涉及的實體被劃分為兩種類型:金融實體和非金融實體。金融實體即存款機構、托管機構、特定保險公司、投資實體,金融實體可進一步區分為需要報送賬戶信息和不需要報送賬戶信息兩種類型。CRS規定,凡不屬于金融實體的實體群體,均為非金融實體。非金融實體又進一步被區分為兩種類型:
1.積極非金融實體
2.消極非金融實體
根據OECD規定的自動交換標準,以下金融信息將會被披露:
1.賬戶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姓名、生日、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納稅人識別號等;
2. 金融賬戶對應的賬號;
3. 賬戶在公歷年度末的余額或者凈值;
4. 公歷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存款賬戶和托管賬戶的利息總額;
5. 計入賬戶的其他收入總額,包括賣出或者贖回的金融資產等。
隨著CRS政策的深入,在海外持有資產、在境外設立公司或已移民海外的中國人的資產將面臨“裸奔”的危機。當然我們知道,合法申報稅務并合理繳稅是王道,政策時刻變動,唯有依法納稅才可以避免某天身陷囹圄的處境。在這種趨勢下,難道就沒有合理節稅的方式了嗎?還是有的。
1.合法改變稅務居民身份通過國籍以及經常居住的改變、或是資產持有者身份的改變,而達到稅務居民身份的改變,將居民身份轉移至稅收較低的國家。
2.利用信托、基金、保險、投資機構、房地產等多種資產配置來分散資產的持倉,同時調整信托架構。
3.將資金轉去不在CRS名單中的司法管轄區(目前美國未和中國互為CRS配對國,新加坡雖然已經配對但也并無正式落實)
其實,對于高凈值人士而言,CRS也算是一把雙刃劍,作為一個契機,有助于重新審視過去的投資狀態,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找到專業的團隊或人士,對資產配置、稅務籌劃作出最優規劃,使資產增值和財富傳承更加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