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開曼公司和BVI公司的作用僅僅是用來避稅那么簡單嗎?
開曼群島和英屬維京群島BVI都是熱門的離岸公司注冊地,而對于這些離岸島嶼很多投資者對他們的認識還僅僅停留在避稅上,那么注冊開曼公司和BVI公司的作用僅僅是用來避稅那么簡單嗎?
如今企業出海已經成了全球經濟的潮流,而注冊離岸公司,是企業出海的必經之路。對于內陸企業而言,注冊離岸公司不僅可以規避貿易壁壘,合理避稅,增加企業營收,還可以更好的通過離岸公司的架構搭建,上市融資。
在開曼或者BVI注冊的公司分為幾類:控股平臺或者控股架構;收取特許經營費的主體;以及部分信托等金融機構等。
第一類的上市公司控股架構,其主要是因為進行控股平臺設計,也就是VIE,VariableInterestEntities,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在國內被稱為“協議控制”,是指境外注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實體,業務實體就是上市實體的VIEs(可變利益實體)。在香港和美國上市的公司基本上是開曼公司為主體。對于控股公司不產生避稅效果,設立的公司不是以避稅為目的。
第二類注冊的公司是收取特許經營費的主體。這類主體通常是跨國公司利用特許權使用費將利潤留在稅率低的地區。但是目前許多國家已經針對性地制定了各種政策防止利潤轉移,造成稅收損失。胡林認為,若企業的主要目的避稅,其實更應該從開曼挪到愛爾蘭、泰國、荷蘭等低稅率以及容易進行所得稅抵扣的國家。
企業在國內上市的門檻較高,有諸多限制,如果注冊開曼公司和BVI公司搭建VIE架構來實現企業在香港或者美國上市就會簡單很多。所以開曼公司和BVI公司的用途不止是用來避稅,因此經濟實質法案實施并不是對所有的企業都會產生影響,也就是說開曼、BVI離岸公司的優勢依然是非常明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