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公司上市對注冊地有哪些要求?離岸金融中心模式的分類
對于離岸公司另一個重要功能,海外融資上市,每個國家的主要證券交易所卻對離岸公司態度不一,雖然沒有命令禁止離岸公司上市,卻仍然進行了篩選。世界幾大證券交易所,對于上市公司注冊地要求如下:
1.港交所認可的注冊地:中國大陸、香港、英國、開曼、百慕大、澳洲、塞浦路斯、德國、盧森堡、新加坡、澤西島、加拿大的英屬哥倫比亞和安大略省。
2.美國納斯達克認可的注冊地:美國、開曼。
3.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注冊地:英國、澤西島。
4.新加坡證券交易所:自由選擇注冊地點,無須在新加坡有實質的業務運營。
在眾多的離岸公司注冊地中,每個離岸公司注冊地根據其不同的政治和經濟環境,形成了適合公司發展情況的離岸金融中心模式。
1.以倫敦、香港為代表的內外混合型金融模式,在這些地方,離岸業務不設立單獨的賬戶,離岸與在岸使用同一個銀行賬戶進行操作;居民與非居民的存貸款都在同一個銀行賬戶進行;資金的出入境并不受限制,離岸金融與在岸金融合為一體。
2.以美國和日本為代表的內外分離型金融模式,在這種模式中,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隔離,居民和非居民存貸款業務分開,在岸交易和離岸交易也分別進行,同時禁止資金在境內外市場間、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間流動。
3.以印尼雅加達、泰國曼谷、馬來西亞等地區為代表的,以分離為基礎的滲透性。在這些地區,離岸資金允許單項滲透,即只允許離岸向在岸貸款,或允許在岸資金流向離岸賬戶。而新加坡較為特殊,允許離岸資金和在岸資金的有條件雙向滲透。
4.以BVI、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薩摩亞和毛里求斯等地區的減稅港型為簿記型。在這些地區,通常擁有較為有利的稅務條件(較低的稅率或免稅),并且在稅務法律中做出規定,沒有直接稅或直接稅賦很低。而金融機構業務相當部分為記賬交易形式,即在賬戶上處理境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