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公司設立境外子公司的規范要求
以前境內企業設立境外子公司需要同時走發改委和商務部門兩條線審批,而且商務部門往往會以發改委審批為前提。而現在簡政放權,中方投資額在3億美元以下的事項已無需國家發改委核準或者備案,商務部門可自主完成審批。
省級商務部門批準
適用法規: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
法規要求:除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之外,其余均實行備案管理。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實務操作:境內企業在境外設立子公司需要獲得省商務廳核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審批材料需要從境內企業所在的轄區商務部門開始,逐級上報至市商務局、省商務廳。
所在地外管局登記
適用法規:《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法規要求:境外直接投資登記手續改由企業開戶銀行直接辦理。
實務操作:境內企業憑《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到開戶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同時開立相應投資幣種的銀行賬戶,辦理購匯及資金匯出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