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我國企業,馬來西亞注冊公司有哪些特殊規定?
馬來西亞公司需要法定秘書
公司秘書雖在稱謂上會讓人誤認為僅是一項類似于老板助手的工作,但實質上公司秘書作用遠不止于此,其還扮演著公司顧問的角色。
第一,該職位是《公司法》規定的每個公司都必須具有的職位。
第二,一位普通公民要想擔任馬來西亞公司秘書需要滿足諸多條件,如其是馬來西亞公民或永久居民,必須年滿18周歲,并且獲得馬來西亞特許秘書協會和行政人員協會、會計師協會、律師協會、秘書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沙巴法律協會、沙撈越律師協會其中一個協會的核準。
第三,公司秘書必須在公司設立之日起30日內任命。
第四,公司秘書負責公司諸多事務,如向公司委員會更新公司法定信息、準備公司董事會議與股東大會、負責確保公司正確履行章程以及行為合法、保管公司印章與原始股票證書、為公司治理提供法律意見等。
公司章程自治程度不同
從兩國《公司法》規定來看,二者對于公司章程可規定的事宜也有不同的限制,首先,馬來西亞《公司法》規定除擔保有限公司外,其他形式的公司可不制定章程,沒有章程的公司,其董事、股東以及組織機構的權利、權力、義務、職責以《公司法》為準。
其次我國賦予公司章程較大自主決定權,公司章程可自行決定公司內部較多事務,馬來西亞則不如我國般賦予公司章程諸多自主決定的事務,主要還是通過法律進行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