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境外投資行為屬于37號文登記的范圍?如何補辦37號文登記?
37號文登記范圍
(1)境內居民以其持有的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即需要事先擁有境內權益公司股份);
(2)到海外設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
(3)特殊目的公司融資/上市目的
(4)特殊目的公司完成返程投資
如果境內居民已經設立境外公司,能不能補37號文登記的形式合規化?
首先要看情形是否屬于37號文登記的范疇,之后需要同當地的外管局進行溝通,看是否允許補登記,當然也會面臨罰款的情形。
如果境內居民已經設立境外公司,能不能以境外公司在國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wofe)?
首先還是看之前的“境內居民已經設立境外公司”是否合規,是否之前已經做過37號文備案,如果前期合規,境外公司可在國內設立外商獨資公司。
部分機構咨詢時,問可否隱瞞境外公司的股東情況,這樣設立外商獨資公司行不行。我們的回復還是不建議,根據2020年1月1日實施的《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2019年第2號)第五章法律責任第25條: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報送投資信息,且在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后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予以補報或更正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于20個工作日內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故意逃避履行信息報告義務,或在進行信息報告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
(2)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就所屬行業、是否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企業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等重要信息報送錯誤;
(3)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報送投資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處罰的,兩年內再次違反本辦法有關要求;
(4)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