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信托設立,開曼STAR信托有哪些特點?
STAR信托是開曼群島的《特別信托法(可選機制)》為設立特別信托提供了一個可選擇的機制。STAR信托的主要特征有:
a. STAR信托可以為特定對象設立,也可以是為某種目的設立,還可以既為特定對象又為某種目的而設立,信托目的可以是慈善目的,也可以是非慈善目的;
b. STAR信托規則必須在信托文件中寫明才可以適用;
c. STAR信托不對標準信托的效力產生影響;
d. STAR信托區分了受益權和執行權的概念,受益人在信托中沒有執行信托事務的權利;
e. STAR信托的受托人必須至少有一個是開曼本地的信托公司;
f. STAR信托的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和執行人的財產相隔離;
g. STAR信托不受“反永續規則”(the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約束。允許“朝代信托”(Dynasty-Style Trusts);
h. STAR信托的規則可以用來設立慈善信托,且該信托目的不受開曼慈善法(Cayman Island Charity Law)的約束;
i. STAR信托可在設立時不規定具體的受益人,待設立后再追加受益人;
j. STAR信托可以排除和限制受益人的權利(如信息獲取權、知情權等),對反強制繼承(Forced Heirship Planning)很有效果;
k. STAR信托規則可用來設立目的信托,實現家族企業傳承(BusinessSuccession Planning),可約定一定期限內,信托的目的凌駕于(overriding)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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