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主要模式
1. 境內外資業務直接申請許可模式
由境內外資企業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電信業務許可,是合規性最高的一種方式,具體申請范圍可參考上文相關政策規定。
但是,由于證照申請需歷經外資審定、商務部門審批、工商變更、工信部許可(自貿區除外)等多個環節的申請、反饋、溝通及整改,耗時較長,涉及申請獲批的難度較大。
2. 與境內持牌機構聯合運營模式
聯合運營模式能夠大幅縮減境外企業在境內落地時間,省去許可證申請的繁瑣步驟,該模式下,需要創新交易結構,雙方簽署系列合作協議,如雙方在簽訂合作框架協議的前提下,進而就特定事項簽訂知識產權(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和著作權等)許可協議、咨詢協議、采購協議、租賃協議和其他所需的一攬子協議等,同時滿足資金、控制及合規等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境內持牌機構與外資企業開展合作運營過程中,原則上不得出現下列情況:
(1)外資公司直接與客戶簽訂合同并收費;
(2)外資公司直接獲取、轉移網絡運營數據(含個人信息);
(3)僅用外資公司品牌對外提供服務;
(4)其他以外資公司名義直接對外服務的情形。
搭建VIE架構
近年來,實務中也有部分外資企業通過VIE架構在境內開展增值電信業務。然而,盡管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刪除了協議控制有關的條款,外資企業通過VIE架構在境內開展增值電信業務等限制性業務,實踐中仍然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VIE實體在申請電信業務牌照時,工信部也要求承諾不得含有任何外資成分,同時,如果搭建有效的VIE架構及交易邏輯,以實現資金流動、業務控制與業務合規之間的平衡,也是一項關鍵的法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