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公司注冊,有哪些商業實體類型可選?
瑞士聯邦憲法保護經濟自由,允許任何人(包括外國公民)在瑞士開展業務,并因此開辦公司或持有某個公司的權益。成立公司無需得到政府部門的批準,無需具備商會或專業協會的成員身份,也無需每年匯報經營業績。但是,外國公民必須擁有工作和居住許可,才能在瑞士長期開展業務。
瑞士法律承認下列商業實體的類型:
合伙制非股份有限公司(獨資、有限合伙或一般合伙)和資本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或AG)、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或GmbH))。新出現的“集體投資有限合伙”(KkK)與英語國家常見的“有限合伙”形式相對應。被稱為有限兩合股份公司(GmbH & Co KG)的法律形式在德國和奧地利很常見,但在瑞士卻不存在。約有50%的瑞士公司采用AG和GmbH的法律形式(GmbH的比例正在上升)。
注冊瑞士公司名稱要求:
公司名稱必須以SA 或 SARL ( 即"有限公司 Limited ");公司名稱不能以"信托公司"或"銀行"或其它被認為意思相似的詞結尾,除非這些公司在Switzerland 瑞士公司獲得相應的執照,公司注冊證書不可以載述中文公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