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公司稅務詳細介紹
荷蘭是歐洲最早進入資本主義制度的國家之一,早年通過對內大力發展工商業,對外廣泛開拓殖民地和海外貿易路線,積累了國家快速發展的資本。雖然其后被西班牙和英國反超,但早年積累下的財富,仍讓荷蘭穩坐歐洲經濟強國的寶座。依照荷蘭現行的稅務制度,荷蘭私人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涉及到直接稅和間接稅兩大稅項。
1、直接稅荷蘭公司所承擔的直接稅主要為所得稅和預提稅兩種。企業所得稅作為政府對商業公司征收的主要稅種,在世界各國稅務制度中廣泛存在。而荷蘭稅務部門對于在荷蘭設立的商業公司也會依據一定稅率,對荷蘭公司的經營利潤征收公司所得稅。而“在荷蘭設立”的界定,則包括在荷蘭設立、在荷蘭有實質經營行為和公司管理在荷蘭境內進行(如在荷蘭設立總部或在荷蘭召開股東大會),只要商業公司滿足以上任意一條,都會被視為“在荷蘭設立”的條件。
荷蘭預提稅的征收較為特殊,荷蘭稅務部門會在每個財務年度開始前,向在荷蘭有經營的企業預收所得稅,并且會在財務年度結束后的一段時間內(通常為3個月),根據該公司提交的稅務申報表和財務報表,對該公司應繳稅金進行核算,并依據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實際稅金清繳。
2、間接稅荷蘭公司的間接稅稅種較少(荷蘭取消了資本稅、印花稅等間接稅種),對于境外客商來說,最主要的間接稅就是關稅和消費稅。荷蘭的關稅,在商品進口至荷蘭時就進行了繳納,因此不存在多少后續工作。而荷蘭增值稅則需要在商品流轉時繳納,但與其他國家一樣,荷蘭的增值稅承擔者為最終消費者,因此荷蘭公司需要以一定周期(按月或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申報。同時,荷蘭稅務局規定對經過荷蘭轉運至歐盟其他國家的商品,以及荷蘭出口至其他國家的商品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