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設立德國分支機構,為什么要注冊德國分公司
獨立分支機構是指由外國企業在德建立的,隸屬于該外國企業,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經營范圍原則上不能超出母公司的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的責任義務應由其所屬的外國母公司承擔。
獨立分支機構財務獨立、獨立核算,一般具有獨立銀行賬戶,可單獨出具發票、賬單,具有獨立的業務場所與經營財產,并可獨立訂立合同、開展業務。
與代表處一樣,獨立分支機構也要進行營業登記;與代表處不同的是,代表處不需在商事登記簿上登記,而獨立分支機構則需要在商事登記簿上登記。
獨立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在德國的居留權。相關負責人在德居留權的審查標準與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基本相同,主要是看該分支機構對德國經濟是否具有積極意義。
外國公司不論采取哪種法律形式投資(代表處、分公司或子公司),若駐德代表為外國公民,則涉及外國人法方面的問題。依據外國人法,該常駐德國代表須辦理居留許可,并須辦理從事相應經營活動的工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