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紹爾稅收及經濟實質條例
馬紹爾公司公司法規定,離岸公司免除一切稅項,不需交稅。公司注冊管理簡單,每年年審不需申報公司財務狀況,不需審計。
馬紹爾經濟實質條例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9年2月21日和2019年8月29日進一步修訂。它們適用于所有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自2019年1月1日起或之后的財務周期需要遵守ESRs,自2020年開始將有相關報告要求。
經濟實質的要求
(1)要求。相關實體必須在其從相關活動中獲得收入的每個財務周期內,在共和國境內滿足與該相關活動有關的經濟實質。
(2)經濟實質測試。相關實體在共和國境內滿足與相關活動有關的經濟實質,如果該相關實體:
(a)在共和國境內對相關活動進行領導和管理;
(b)考慮到在共和國開展的相關活動的水平:
i. 在共和國擁有足夠數量的合格雇員(是否由相關實體或其他實體雇用,是否是臨時合同或長期合同);
ii. 在共和國境內有足夠的實際出席;
iii. 在共和國有足夠的支出;
(c)按照本條例第5節的規定,在共和國境內從事與該活動有關的核心創收活動。
(3)領導和管理測試。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符合第(2)(a)項中的測試:
(a)鑒于有關機構的決策水平,該機構的理事機構應以足夠的頻率在共和國舉行會議;
(b)在(a)項所述的會議上,有法定人數在共和國實際出席;
(c) (a)項所述的會議記錄記錄了有關實體在會議上作出的戰略決策;
(d)整個有關實體的理事機構具有適當的知識和專門知識,可以履行其作為理事機構的職責;
(e)所有理事機構會議的會議記錄和相關實體的適當記錄均保存在共和國內。
(4)如果由其他人來開展與相關活動有關的核心創收活動時,只有在以下情況下,該相關實體才能滿足第(2)(c)項中有關該活動的測試標準:
(a)相關實體能夠從共和國監督和控制由其他人進行的核心創收活動;
(b)核心創收活動是在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和
(c)當證明自己在共和國的經濟實質時,其他人的經濟實質不會被多個相關實體多次計算。
(5)純股權控股公司。一家純股權控股公司應減免經濟實質測試,如果相關實體確認其滿足以下條件:
(a)遵守適用的《商業公司法》,《修訂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企業法》或《有限責任公司法》規定的法定義務;和
(b)在共和國擁有足夠的人力資源和辦公場所,以持有和管理其他實體的參股權。
(6)高風險知識產權業務。對于高風險的知識產權業務,假定在財務周期內不滿足第(2)(c)項中的測試要求。除非相關實體提供了本法規第6節所規定的足夠的證據來駁回的這個假定。
(7)指導。注冊處可以發布有關如何滿足經濟實質測試的指南。
(8)評估。從2019年1月1日或之后開始的任何財務周期,注冊處均可確定相關實體未通過經濟實質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