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資,越南投資建廠,越南外匯管理政策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需立即調回,無強制結匯要求。禁止出口武器、有毒化學品等商品。
進口方面,越南進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禁止進口武器、有毒化學品等商品。部分產品進口需要工業貿易部等部委的進口許可證。與進口有關的支付不受限制,但進口商須向商業銀行提交相關進口支付文件以購買外匯。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貸款利息支付沒有限制,但需按照貸款合同的條款進行。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交易收益需立即調回,利潤和收益回流方面沒有期限限制。對經常轉移未實行管制。
直接投資:
對外直接投資方面,須獲得越南投資與計劃部許可,在具備外匯牌照的銀行開立賬戶,并向越南國家銀行的分支機構登記賬戶和對外投資資金流向。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投資與計劃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外商投資類型受《投資法》規范。關閉投資項目時,投資者需通知授權機構,遵循清算程序,退回投資證書。清算工作需在決定關閉項目后6個月內完成。對可能轉移至國外的金額沒有限制。外國投資者不能擁有土地,須向政府租賃。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居民可以在境外投資股票,信貸機構可以進行離岸間接投資。居民在境外銷售或發行股票,需在經授權的信貸機構開立以外幣計價的證券發行賬戶,通過該賬戶進行支付和收款,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需得到相關監管部門或越南國家銀行的批準。
境外機構和個人合計持有越南上市企業的股份不得超過該企業流通股份的49%,而投資銀行業的股份不得超過30%。允許境外機構和個人在越南出售或發行越南盾證券,但需開設越南盾賬戶。
個人經常項目:
個人攜帶超過1500萬越南盾現鈔或等值5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入境時須向海關申報,且出境時需出具由授權信貸機構發行或越南國家銀 批準的現金攜帶證明。
個人資本項目:
越南對個人捐贈、遺產繼承、慈善以及博彩獎金收入轉移無限制措施。居民團體和個人可以按照越南國家銀行的規定在境外投資證券。
越南對個人資本交易實施管制,不允許居民向非居民貸款,但獲得越南國家銀行準許的居民可以向非居民借款。越南對個人境外債務清算、移民資產轉移無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