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在香港經營的相關事項
離岸公司是指在公司注冊地以外經營,不能在注冊地經營的公司。世界上離岸金融中心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巴哈馬群島、百慕大群島、塞舌爾群島、薩摩亞群島、馬恩島等紛紛以法律手段制訂并培育出一些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管轄區或稱為離岸司法管轄區。
離岸公司與香港之間的相關問題:
1、離岸公司(即在香港境外注冊成立的公司)是否需要繳納香港利得稅?
答: 《稅務條例》并沒有豁免離岸公司繳納利得稅的條文規定。 離岸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利得稅,需要看該公司在香港的業務性質及范圍。
2、什么情況下離岸公司要繳納利得稅?
答:一般來說,一間公司如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并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來自香港的利潤,便需要繳納利得稅。這項原則同樣適用于在香港及在海外注冊成 立的公司。
3、稅務局怎樣判斷一家公司是在香港經營業務?
答: 這個問題必須根據事實決定,每一個案的情況都不同。不過, 應注意的是,公司不一定要有大量的業務在香港才算是在香港經營業務。
4、稅務局怎樣決定一家公司的利潤是于香港產生來自香港?
答: 這也須根據事實來決定。一般原則是要查明該公司哪些活動產生有關利潤,以及這些活動的進行地方。
5、一家在香港經營業務的離岸公司,有什么申報規定需要遵守?
答:在香港經營業務的離岸公司,須遵守與香港公司相同的申報規定。基本的規定是,該公司須向稅務局的商業登記署申請 登記其業務,并提交當局向該公司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
6、離岸公司在提交利得稅報稅表時,是否需要提交經審計的帳目?
答:如離岸公司的註冊地區沒有法例規定須審計帳目,而該公司帳目亦未經審計,稅務局會接受該公司提交未經審計的帳 目作為報稅表的佐證。不過,如果帳目確實經過審計,即使 有關地區的法例沒有審計規定,該公司也應該把經審計的帳目連同報稅表一并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