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公司如何通過轉移利潤達到避稅目的
轉移利潤通過在跨國交易中介入第三方來實現避稅的目的。
常見的有利用避稅地倒置收購、構造“導管公司或“踏腳石”公司等三種操作形式。
一是“走出去”企業利用避稅地倒置收購轉移投資方居民身份,實現避稅。通常是“走出去”企業將其投資方身份變更為外籍,然后在避稅地設立控股公司來倒置收購實體企業,使境內實體企業變身為境外直接投資,進而將在我國納稅義務轉移甚至進行全球避稅。
二是在避稅地設立“導管”或“踏腳石”公司,通過控制資金流或受益所有人身份,實現利潤轉移或濫用稅收協定跨國公司通過虛設業務,將避稅地“導管”公司變成業務交易方以控制資金流,造成母子公司利潤走勢一致的假象,為境內企業虧損或微利找到“合理”理由;或者通過在與我國有稅收協定的特定第三方設立“踏腳石公司,來套用稅收協定,以享受相關的稅收協定待遇。
三是在避稅地籌建投資性公司,為間接股權轉讓“暗度陳倉”。跨國公司在初始構建架構時會籌劃避稅地投資性公司當需要轉讓境內企業時只要將相應的投資性公司直接轉讓即可達到目的。該方式隱蔽性強,不僅方便撤資、減少轉讓手續,還可能避免轉讓交易被一般反避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