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公司經濟實質申報的方式
根據開曼經濟實質法的規定,所有注冊在開曼且符合條件的公司,都需要進行經濟實質審查。所謂符合條件,主要指兩個方面,即同時滿足“相關主體”及“相關業務”的要求。
按照經濟實質法規的定義,“相關主體”是指依照離岸公司注冊地公司法規及條例注冊的有限責任、有限合伙公司(包括在其轄區內注冊的外國公司及外國有限合伙公司),且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對外包業務的管理和控制)都在其轄區內進行,并達到正常經營的相關要求(如有符合要求的正式員工、擁有辦公場地,產生合理的運行維護支出等),屬于開曼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的經濟實體。
而“相關業務”則是指從事銀行、保險、基金管理等金融業務,分銷及服務中心、總部、運輸服務等實體業務,融資租賃、持股等新型業務,知識產權相關業務等,幾個類別的經營活動。
開曼注冊的經濟實體,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采取兩個截然不同的方案,來應對開曼政府的經濟實質審查:
1、依照已經實行的經濟實質法規,在2018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開曼公司,需要在2019年7月1日前達到經濟實質的要求。而對于2019年1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則必須在成立時就滿足經濟實質法案的要求。
2、如果是純粹控股公司,則只需要滿足簡化版的經濟實質法案要求(即只要在開曼擁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
對于選擇這一應對經濟實質法案的經濟實體,需要每間進行信息申報,主要為具體的服務內容、核心業務為何、從業務中獲取的收入數量、在開曼的實際辦公地址、員工人數等經營相關的信息。
如果不及時申報經濟實質的后果:
如果開曼公司不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將會被開曼當局處以高額罰款,第一次罰款12,000美元,第二次罰款將是第一次罰款的10倍,即12萬美元。如果兩次罰款后開曼公司仍然不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則可能會被開曼當局強制注銷掉該開曼公司,所以建議各位小伙伴切記不可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