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荷蘭公司類型詳細介紹
荷蘭的企業形式包括法人實體、非法人實體以及分公司和代表處。
【法人實體】
主要包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簡稱BV)、公共有限責任公司(簡稱 NV)及合作社(簡稱Co-ops或UA)。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只能發行記名股票,不能上市。成立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無至低股本要求;創始人可決定發行的股本及所需的實收資本;BV由于其靈活的特點,是荷蘭公司至常用的企業法人形式。如果個人或少數人希望成立責任有限的實體經營業務,或者外國公司希望在荷蘭建立用于避稅的控股公司時,私營有限責任公司通常是較好的選擇。
【公共有限責任公司】
除發行記名股票外,還可發行無記名股票,股份可以自由轉讓,其中無記名股可在證券市場交易。公共有限責任公司的至低注冊資本金為4.5萬歐元,可發行不同類型的股票(包括不記名股份);所有股東擁有投票權和分紅權。如果計劃公司未來上市,或者涉及銀行、保險等領域業務,則通常采用公共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
【合作社】
屬于協會性質,原為農村單個經營者為共同開展業務而創辦的一種經營方式,現在很多投資人也選擇用合作社方式建立商業架構。荷蘭至二大銀行荷蘭合作銀行以及荷蘭乳業巨頭FrieslandCampina都屬于合作社。合作社沒有股東只有成員,成員須為2個或以上,沒有至低資本金要求,章程設置靈活,并且受到監管結構較少約束。合作社分紅無需繳納紅利預提稅,但根據荷蘭法律,如果存在“濫用合作社架構”的情況,則仍需繳納紅利預提稅。
【非法人實體】
主要包括個體經營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簡稱VOF)、 有限合伙企業(簡稱CV)和特殊普通合伙企業(Maatschap)。其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由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普通合伙人組成。
【分公司和代表處】
不具有獨立法律地位,其財產通常被視為外國公司財產。外國公司進入初期可選擇分公司和代表處的形式。荷蘭分公司適用于該外國法人實體的規則和法律的管轄,其交易和/或財務業績可能需要在荷蘭被征稅。